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粤1202执异101号
肇庆市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冯万彬:
本院受理申请人苏永罡、被执行人肇庆市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冯万彬执行异议一案[案号:(2026)粤1202执异101号],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6)粤120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冯万彬为本院(2025)粤1202执3602号案被执行人,在未实缴出资25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市鸿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0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