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5840号
赵顺香、肇庆市端州区尚德幼儿园:![]()
原告端州区城东街道工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告李繁乔及第三人邓伟彬、赵顺香、肇庆市端州区尚德幼儿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端州区城东街道工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与被告李繁乔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二、被告李繁乔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城东街道工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拖欠租金210745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租金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清偿租金之日止)。三、被告李繁乔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端州区城东街道工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支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4月期间拖欠卫生费1500元。四、驳回原告端州区城东街道工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8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836.23元,两项合计6676.23元,由原告端州区城东街道工农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担612.23元,被告李繁乔负担6064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