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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1202民初4557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15日  阅读:922  来自:原创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4557号

 

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肇庆渝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渝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偿还代垫税费及滞纳金共34984062.5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34984062.59元为本金,从2026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计至付清全部税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肇庆渝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16720元,由原告肇庆渝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300元,被告肇庆市顺宝骏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6420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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