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5969号
肇庆市端州区中恒华茶楼有限公司:![]()
原告李健玲与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中恒华茶楼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5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中恒华茶楼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健玲退还充值款7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被告肇庆市端州区中恒华茶楼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