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807号之一
刘家华:![]()
原告李龙辉与被告刘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家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龙辉偿还借款本金5500元。二、被告刘家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龙辉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龙辉负担5元,被告刘家华负担45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