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21476号之一
杨婧艾:![]()
原告刘潮新与被告杨婧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02民初214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婧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潮新偿还借款1431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婧艾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