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2449号之一
肇庆市星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张景强与被告肇庆市星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粤1202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本案按原告张景强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