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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终得解,端州法院公正判决获点
发布日期:2020年05月04日  阅读:6450  来自:本站原创

股权纠纷终得解,端州法院公正

判决获点赞

“多亏了法院的公正判决,让我免受损失,经历了这件事,我深切体会到了人民法院的公平与正义。”近日,端州居民黎某贺来到端州法院,亲手把一面写有“秉公办案,热情为民”的锦旗送到了案件承办人董炽文法官手中。

(图为原告黎某贺向案件承办法官董炽文送锦旗)

早在2018年初,原告黎某贺与被告孔某彬、纪某兰等人签订《投资合作框架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由黎某贺注入资本160万元,占孔某彬100%持股的佛山市乙某物流有限公司40%股份。孔某彬、纪某兰为鼓励黎某贺投入资金合作经营,表示佛山市乙某物流有限公司有320万元应收债权,能在2018年5月1日前全额收回公司账户,并由公司自主支配经营。《补充协议》还约定,如公司逾期未能收回该笔债权,黎某贺可以退股,由孔某彬、纪某兰共同赔偿原告160万元注资款及相关经济损失,并计付利息。

协议签订后,黎某贺依约履行了出资义务,而孔某彬既未收回320万元债权到佛山市乙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也未办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股权变更登记手续。随后,双方为退股发生纠纷,经协商将入股资金转为借款,并由被告佛山市乙某物流有限公司、孔某敏、黄某仲等承担担保责任。截至2019年3月,黎某贺仍有104万多元出资款没有收回。

2019年8月,黎某贺将孔某彬、纪某兰等人诉至端州法院。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董法官通过深入分析研判案情,依法查明事实并及时作出裁判,判决孔某彬、纪某兰向黎某贺退款本金104万多元及利息佛山市乙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孔某敏、黄某仲等其他几名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黎某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万元由孔某彬、纪某兰、佛山市乙某物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黎某贺对承办法官办案过程中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及专业严谨的办案作风所感触,收到法院判决的他认为法院判决客观公正,故送来锦旗以示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