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多次非法销售走私香烟400万多元
9人构成非法经营罪均获刑罚
为牟取高额利润,一犯罪团伙非法销售走私香烟,团伙成员分工明确,联系买卖双方、账目管理、车辆安排、送货接应等均有专人负责,非法经营数额达400万多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该犯罪团伙成员终落入法网。近日,端州法院审结此案,陈某等9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刑罚。
陈某在广州白云区某镇、海珠区某市场经营2间商店,为了牟取高额利润,自2016年起向曹某(另案处理)购进走私香烟,并雇佣了5名员工协助经营销售。员工谢某、陈某、黄某负责在店铺零售、打印发货单、收款记账等,平时都把走私香烟藏在柜台里面,当有客人需要才会拿出来卖。另外,员工钟某负责从外地接收走私香烟和运输存放。除日常零售外,陈某安排钟某、廖某开车将货物配送到广州以及外地的商行、烟档、士多店、散客手上,客户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2017年3月,公安机关在广州某房屋内将陈某抓获,并在其两间商店和广州黄埔区下中路的货仓查封扣押了一批走私香烟。经查,截至案发时陈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357万多元,走私香烟品种有南洋、爱喜、双喜、万宝路、红梅、红塔山等,库存数量达35.112万支,其中假烟0.4万支,案值合计21万多元。
此外,广州海珠区某食品商行老板张某是陈某的其中一个客户,多次向陈某购进走私香烟,同时雇佣了张某某、李某负责接送货,将走私香烟销售给肇庆、清远等地的客户。同年3月,公安机关在广州某房屋将张某抓获,并在其商店和广州海珠区昌岗西路某仓库现场查封扣押了一批走私香烟。经查,截至案发时张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3万多元,走私香烟品种有玉溪、芙蓉王、五叶神、万宝路等,库存数量7.852万支,其中假烟0.658万支,案值4万多元。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钟某、廖某、谢某、陈某某、黄某、张某、张某某、李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和张某2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钟某、廖某、谢某、陈某某、黄某、张某某、李某7人受雇参与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五千元不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在20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3年内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在100万支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