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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3日  阅读:871  来自:原创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常常会用发红包、送礼物等方式来表达爱意,也可能存在共同开销、转账借款等情况。但所谓相爱时难别亦难,一旦感情破裂,这些经济往来就容易引发纠纷。那么,这些“爱的馈赠”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与杨某经过两个月相处和了解,确立了恋爱关系。两人相识与恋爱期间,李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多次向杨某转账,包含了“520”“1314”“520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另外支付修车费、开消费卡、购买饰品等各种费用,合计10万余元。但这段恋情仅持续一个月,杨某便提出了分手。

分手后,李某认为这些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今二人已分手,便要求返还;杨某则认为属于恋爱中的自愿赠与,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将杨某诉至端州法院。

法院审理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表达爱意而主动给付、互送礼物及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应属于一般赠与。李某向杨某转账“520”“1314”“5200”元等特殊金额,在特殊节日赠送首饰,或者承担日常的消费支出,是双方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共同消费,应视为表达爱意及联络感情的无偿赠与。李某主张归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不合情理,不予支持。

此外,关于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维系、巩固双方感情或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落空时,

受赠人应适当返还。李某、杨某从相识到确立恋爱关系再到分手仅有三个月时间,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在微信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聊天内容,李某转账记录中存在5笔大额款项合计4.95万元,明显超过日常表达爱意的经济负担范围,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故杨某应向李某返还4.95万元。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与财物的情形十分常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与行为一般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类则是附条件的赠与。

一般性的无偿赠与,是指情侣之间为表达感情、增进恋爱关系而进行的小额赠与或日常消费,如请客吃饭、送节日礼物、发“520”“1314”等带有特殊含义的红包等,所支出的单笔金额并不大,累计金额未超过日常生活和人情往来的范畴,这种赠与在行为发生前可以撤销,但赠与行为一旦完成,通常不能撤销,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附条件的赠与,则是指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赠与,比如买房、买车、大额转账等,明显超过日常消费范畴。双方分手后,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该赠与所附的条件最终未能实现,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财物。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性看待恋爱与消费,恋爱期间进行财物赠与时,应保持理性与谨慎态度,充分认识不同赠与行为所对应的法律后果。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可通过书面或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赠与目的以及所附条件,并妥善保留好相关原始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