猖狂毒贩当场被逮
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陆成林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陆成林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成林于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通过手机联系的方式,先后在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市第四中学附近和鼎湖区水坑旧321国道“蓝带街”附近等地以每次人民币50元或100元的价格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代某某、陈某某、许某某等人。
我院认为,被告人陆成林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陆成林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酌情在法定刑期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陆成林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