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本金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伍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伍某于2008年3月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同年4月份取得了卡号为:6227534487020390的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金卡)一张,之后持该卡进行商品消费和刷卡取现金。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伍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共透支该信用卡本金人民币22856元。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超过三个月,并在中国银行以信件、电话、上门追收等手段多次催收还款后,仍拒不归还且逃匿。2009年10月,被告人伍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办了一张卡号为5324582021737064的信用卡,并于2010年2月开始恶意透支,共结欠透支本金为19836.55元。经中国建设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伍某仍拒不归还透支款。
我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进行数额较大的透支,在超过银行规定的透支款归还期限三个月后,经银行方多次催缴仍拒不归还,属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伍某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