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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意外落水”?原来是为骗保! 两男子制造事故终获刑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7日  阅读:6842  来自:本站原创

小车“意外落水”?原来是为骗保!

两男子制造事故终获刑

 

为牟取不法利益,有人竟动起歪脑筋,自导自演一场“落水戏”,故意把小车开进湖里制造事故,企图骗取巨额保险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男子“演技”被识破,双双获刑。

廖某想将一辆小车转卖,经了解通过二手市场只可卖到20万多元,但如果车辆发生事故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可以获得更多的理赔款,遂动起了歪心思。2021年6月,廖某、区某经合谋后,由廖某驾驶该小车到肇庆市端州区某湖边,制造落水事故,区某负责在旁察看现场以备实施救援。事故发生后,廖某向保险公司谎称由于自己捡手机而导致驾驶不当造成车辆开进湖里,要求理赔30万多元,后经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其存在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而不予支付保险金。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合计30万多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廖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区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区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在案的手机二部,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保险是保意外之险,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需符合相关的理赔程序和规则。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夸大损失等方式骗取保险金,均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贪图不义之财而行骗,否则将难逃法律追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