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执行异议阻碍执行,罚款!
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是权利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但异议权应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近日,端州法院在执行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肇庆某化工公司、案外人冯某某因滥用异议权进行虚假陈述,恶意干扰拍卖阻碍执行,分别被处以罚款10万元和1万元。
2020年9月,肇庆某银行诉肇庆某化工公司、莫某某、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判令肇庆某化工公司向肇庆某银行清偿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莫某某、成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肇庆某银行对肇庆某化工公司所有的位于四会市的仓库、车间等不动产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三被告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肇庆某银行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向肇庆某化工公司、莫某某、成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肇庆某化工公司名下的仓库、车间等不动产抵押物,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在上述涉案不动产处置过程中,案外人冯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称,肇庆某化工公司因无法归还欠款,于2020年7月与其签订了《抵偿协议》,明确约定已将涉案不动产抵押物抵偿其债权,肇庆某银行申请对涉案抵押物进行拍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涉案抵押物。
案件审查期间,法官发现该案在执行中,多个异议人或案外人前后多次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涉案抵押物司法拍卖,不符合常理。为查清债务抵偿事实,法官通知案外人冯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并提交其借款前后一年的银行流水。冯某某称身体不适不能到庭,而后又以无法提供银行流水为由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未获准许。
法官依职权向多家银行调取相关时段案外人冯某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多笔资金的流向与其所述借款事实均不能印证;另查明,案外人冯某某与肇庆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某某系母子关系。法官传唤莫某某到庭接受询问,莫某某对借款事实所述亦前后不一,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经法院当庭训诫,莫某某最终承认在该宗执行案件中串通他人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企图通过恶意诉讼,拖延、阻碍执行,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
端州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滥用执行异议权,恶意拖延执行,于是驳回其异议请求。针对肇庆某化工公司为拖延执行,恶意串通冯某某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 损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分别对肇庆某化工公司、冯某某罚款10万元和1万元。日前,冯某某已主动缴纳罚款,肇庆某化工公司的罚款已执行到位。
法官提醒:
执行异议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救济手段,但应当依据事实并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滥用异议权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目前,端州法院正在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执行活动,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为打击滥用执行异议权的行为,引导社会尊重法律、诚信执行,端州法院将加大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力度,对经查证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阻碍执行的行为,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切实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