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销售“水货”洋酒获刑
近日,端州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水货”洋酒一案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缴获涉案“水货”洋酒予以没收并销毁。
被告人徐某经营酒类销售批发生意。2020年9月,公安机关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端州区某小区的两间房屋进行检查,查获马爹利、人头马、轩尼诗等各款洋酒一批。经鉴定,扣押的轩尼诗洋酒中有949支经鉴定为假冒产品,货值约603414元。徐某确认该批洋酒是其从外地购进未经相关部门检验检疫合格的“水货”洋酒,在进货过程中亦无向供货商索要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流通手续等,拟在本地进行批发销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徐某拟销售的案涉洋酒已被公安机关缴获,未进一步流入市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宽处理。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销毁。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看中轩尼诗等品牌名酒的价格和市场需求,通过购进“水货”洋酒,甚至采取勾兑等手段仿冒生产知名洋酒品牌,销售后牟取非法利益。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警惕性,购买商品在正规销售点选购,如发现制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