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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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02民初2375号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0日  阅读:1001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5)粤1202民初2375号

鼎湖区喜庆酒楼、李康银: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林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湖区喜庆酒楼、李康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202民初2375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142元及占用货款期间利息705.32元(利息以贷款3414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暂计算至2025年1月23日,实际应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合计34847.3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2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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