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10662号
李昭君:
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盛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昭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202民初1066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偿还剩余未还本金11961.59 元及利息1420.10 元,并支付以11961.59元为基数自2023-09-17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四倍 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原告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