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恕: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何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813.54元、利息、罚息63.64元及逾期利息353.01元(逾期利息暂计至2025年10月1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3813.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耳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16元,被告负担34元。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34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原告多缴纳的费用34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