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哲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1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志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常州哲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本息7814.4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685.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的标准,自2023年11月2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州哲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原告已缴纳51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负担40元。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4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原告多缴纳的费用4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