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98号
梁建军: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人肇庆市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建军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2025)粤1202执3775号案对车牌号码为粤HKG737号(车架号为LB37824Z4PG021209)帝豪牌车辆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