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执异119号之一
黎德衍、高麒、潘三、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七星商业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永军、黎德衍、李锦星、高麒、潘三、被执行人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粤120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潘三为本院(2024)粤1202执1290号案被执行人,对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黎永军为本院(2024)粤1202执129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9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黎德衍为本院(2024)粤1202执129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7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李锦星为本院(2024)粤1202执129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75万元范围内对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追加高麟为本院(2024)粤1202执1290号案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60万元范围内对肇庆七星湖景酒店有限公司在该案中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