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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02民初5153号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5日  阅读:3757  来自:原创

广

 

    

 

                         2024)粤1202民初5153

杜柏裕

原告黄俊玮与被告杜柏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柏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俊玮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杜柏裕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俊玮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黄俊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黄俊玮已预交),由原告黄俊玮负担25元,被告杜柏裕负担600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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