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2810号
陈西蒙:
本院受理原告蒋开任诉被告陈西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花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281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2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蒋开任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器具费、亲属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49279.7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蒋开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0890.37元;三、驳回原告蒋开任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69.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负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蒋开任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