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法院宣判两宗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端州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服务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近日,端州法院公开宣判两宗生产、销售“假口罩”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萍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一)龚某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1月21日至27日间,被告人龚某华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商品注册商标和山东某无纺布制品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端州区厚岗新村一间民房内,雇请多名工人,通过对之前从山东某无纺布制品公司购入的劳保口罩进行加工再包装,生产未经检验,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卫生许可证编码的“橙香万缝TM香料口罩(第3代)”成品、半成品口罩。期间,通过微信、淘宝、线下零售等方式销售,金额达66289元。
同时,被告人龚某华又从广州购入棉布原材料进行加工,包装制作成半成品和成品棉布口罩准备出售。2020年2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搜查并扣押“橙香万缝TM香料口罩(第3代)”2080个、半成品棉质口罩3705个、一次性防护口罩96750个,以及封口机等作案工具,涉案口罩价值约94040元。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检测,涉案口罩的标识、口罩带断裂强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等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端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华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的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口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龚某华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护产品,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大批伪劣产品已被查获,未进一步流入商品交易市场,可酌情从宽处理,故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龚某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劣口罩予以没收。
(二)黄某萍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0年2月7日,被告人黄某萍以每个3元的价格向林某平(另案处理)购得“三无”口罩10万个,并在其经营的位于端州区黄塘东路某日用品便利店,通过微信、线下零售等方式销售79434个,销售金额达296201元,非法获利57899元。经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检验检测,涉案口罩细菌过滤效率、颗粒物过滤效率等均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萍通过其亲属主动退出违法所得57899元。
端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萍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应从重处罚;自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部分伪劣产品已被查获,未进一步流入商品交易市场,可酌情从宽处理,故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萍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违法所得57899元及扣押在案的手机壹台,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涉案伪劣口罩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
法官提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