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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迟延履行2分钟而引发的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0日  阅读:6811  来自:本站原创

一宗迟延履行2分钟而引发的

案  件

 

付款时间比约定时间晚了2分钟,当事人来申请强制执行,该怎么办?请看端州法院为您解答。

1月初,郑某手持生效法律文书来到端州法院,以肇庆市某海鲜酒家、肇庆市某酒店未按时足额履行二审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包括货款、违约金、受理费等款项共计6万多元。

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立即开展前期工作,摸排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线上线下查控,很快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足额存款,并及时进行冻结。然而,一件看似普通的执行案件却因一份执行异议申请道出了案件背后的故事。被执行人提出,自己已经足额履行了调解书,不存在违约,更不应该被执行。

很快,法官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肇庆市某海鲜酒家、肇庆市某酒店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端州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2019年1月11日下午6点前偿还申请执行人20万人民币,若被执行人未按时还款,申请执行人将有权按照一审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前已分三次给申请执行人转款,而最后一笔转款时间却比调解书确定的最后期限迟延了2分钟,即当天下午6:02分才将20万元款项全部转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内。随后,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执行法官通过综合研判案情,结合被执行人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前已转账三笔共计15万元的事实以及转款需要的操作时间,最终认定:被执行人已主动按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前办理了转账汇款手续,故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此案承办法官李伟青表示,当时正值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受疫情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及《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的通知》精神,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因基本账户被冻结导致陷入经营困境,如不及时处理将面临严峻的违约责任风险后,及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此案以驳回执行申请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依法可以申请复议。即便复议理由成立,被执行人也有经营设备可供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及时解除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措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便利,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

端州法院善意文明执行做法,为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良好的司法保障,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民生权益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将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从白纸黑字转化为真真切切的行动和成效,为企业正常运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