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作案虚开增值税发票 七名被告人落网获刑
为赚取非法利益,梁某杰、范某明、盘某龙、叶某杰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赖某祥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近日,端州法院依法对赖某祥等7人判处刑罚。
赖某祥是广州某轮胎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来往中认识了经营轮胎店的杨某坤。在一次聊天中,杨某坤提到他的朋友陈某军(在逃)可以帮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刚好赖某祥有朋友需要增值税发票,两人遂“一拍即合”,合伙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取非法利益。赖某祥负责联系需要开发票的客户,杨某坤则先后联系陈某军、梁某杰(在加油站工作)帮忙虚开发票。随着虚开发票的金额越来越大,梁某杰能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不能满足开票金额,他遂联系公司的其他加油站站长范某明、盘某龙、叶某杰帮忙代开,并承诺给予报酬。经查明,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梁某杰、范某明、盘某龙、叶某杰4人利用担任加油站站长的便利,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其中,梁某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642001.75元,税款2259358.06元;范某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119608元,税款882266.09元;叶某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225445元,税款465330.68元;盘某龙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018157元,税款290288.61元;赖某祥、杨某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12408137.8元,税款1793414.36元。涉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用作向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税款。
李某是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为了节约公司运营成本与减少公司的税负,在2015年期间通过他人找到时任加油站站长的梁某杰,以给付报酬的条件要求梁某杰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为牟取利益,梁某杰答应了其要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5年至2018年7月期间为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29963.95元。李某将上述发票拿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609533.45元。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广东某电子有限公司通过自查自纠,已向税务机关补缴上述税款。
2018年8月,肇庆市某石油有限公司发现其下属加油站站长梁某杰、范某明、叶某杰、盘某龙4人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杨某坤、梁某杰、范某明、叶某杰、盘某龙、李某6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赖某祥违法所得100000元;杨某坤违法所得62041元;梁某杰违法所得150000元;范某明违法所得61196元;叶某杰违法所得32254元;盘某龙违法所得18163元,案发后,6人均全额退出各自的违法所得。
端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赖某祥、杨某坤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梁某杰、范某明、叶某杰、盘某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李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赖某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坤、梁某杰、范某明、叶某杰、盘某龙、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杰、范某明、叶某杰、盘某龙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且均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遂判处赖某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杨某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退出的赃款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