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许可证砍伐林木 两人以滥伐林木罪获刑
余某、何某向他人购买林木,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获批的面积和蓄积砍伐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5年2月,余某、何某经他人了解到位于端州区睦岗镇兰龙村委会某山场的林木采伐,已经在林业部门办理了《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便与该山场承包人签订了购树合同,约定由余某、何某砍伐该山场的林木。同年4月至6月期间,余某、何某二人雇请了二十余名工人进入该山场砍伐林木。之后,肇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群众举报,就该山场滥伐林木的情况进行立案调查,余某、何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经鉴定,余某、何某在该山场超出采伐许可证所批准砍伐的面积为8.82公顷、蓄积为706.31立方米,被采伐的树种为桉树。
端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两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