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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法院能执行吗?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4日  阅读:501  来自:原创

    当被执行人看上去没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是否就束手无策了?不一定!近日,端州法院执结了一起保单案件,通过划扣被执行人投资型保单的现金价值,兑现申请人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基本案情

    李某与某企业、龚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企业退还李某投资款25.6万元,龚某对此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某企业、龚某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某企业和龚某名下银行账户暂无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龚某名下仅有一套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且存在房龄大、变现难、成本高等特点,若拍卖亦无法足额偿还25.6万元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法院持续加大财产查控力度,通过“法院-保险行业联网查控系统”查询到龚某名下登记有多份保险单,其中2份为投资型保单。经向保险公司核查,2份投资型保单现金价值26.4万元,且无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符合强制退保条件。

执行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以及《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案涉2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系投保人龚某享有的财产权益,应视为龚某的“其他财产权”;且均为投资型保险,属于可执行财产范围,在龚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不自行退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用于清偿债务,兑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法院遂依法裁定强制解除龚某名下2份投资型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将保单现金价值 26.4万元划拨至法院执行款专户,在扣除执行申请费后,余款交付给李某,该案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一、哪些保单能可以执行?

    一般情况下,具有储蓄性、投资性、具备显著现金价值的保单,如年金保险、分红险等,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不自行退保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

    二、法院是如何执行保单的?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对涉及理财产品、保险单等信息,法院会通过“法院-保险行业联网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保单信息。若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被执行的保单,将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协助执行通知书》,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法院做好协助查询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等工作。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不自行退保以偿还债务,法院将依法裁定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划扣保单现金价值。

    在此提醒,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采取信用惩戒、财产查控、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切勿存在侥幸、逃避心理,应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做一名守信守法的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的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