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生活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当感情走到尽头、婚姻关系解除时,这些债务是否仍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让我们通过本期“以案说法”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吧!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于2019年12月结婚,自2023年8月开始分居,并于2024年1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在多个网贷平台借款,截止离婚时仍有4.2万元尚未偿还。此外,陈某曾在借款当天或之后几天通过微信转账支付2000元、1500元、1000元给李某,李某亦多次微信转账给陈某。陈某认为这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一半债务及相应利息。
李某则辩称,陈某所借款项主要用个人投资、偿还旧债及支付工资,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尽管案涉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陈某认为案涉借款用途用于家庭生活、自己日常生活费用以及借新还旧;李某对其主张均不予认可。即便陈某多次微信转账给李某,李某亦多次微信转账给陈某,也不能以此推断李某知晓陈某转账款项来源是网贷平台借款。故法院认定陈某离婚时未偿还的网贷平台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两种主要情形:一是“共认”,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通过部分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行为推定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二是“共花”,即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家庭衣食住行、共同医疗等“必要且合理”的开支。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陈某的借款既未得到李某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也无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因此被认定为个人债务,李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现实生活中,夫妻财产关系复杂,家庭日常支出多样,若事先未作明确约定,事后往往难以证明某笔借款的具体用途。在此法官建议,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保持良好的财产沟通习惯,对于大额借贷及资金使用,要达成明确共识,避免因债务归属不明引发纠纷。如发生争议,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及时收集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消费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性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