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免费提供大片看?
未经授权构成侵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点击电影链接,就能免费观看在线电影电视剧。看似是“好事”,实则有可能构成侵害知识产权行为。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依法判决某传媒公司赔偿某发行公司15000元。
某发行公司是《惊某》影视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某传媒公司未经某发行公司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电影网”为公众提供《惊某》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某发行公司遂将某传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庭审中,某传媒公司辩称微信公众号只是提供网络连接服务,未对该影视作品进行任何加工、整理和存储,没有侵害某发行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该公众号已注销。
法院经审理查明,用户关注“微电影网”微信公众号后,点击“进入影院”“阅读原文”“免费电影网VIP”,在搜索框中搜索《惊某》影视作品即可点播观看,在搜索及播放过程中均未体现第三方的网站、网址等信息或提示。同时,该公众号还发布了《教你破解各大影视站的vip视频》文章,指引公众有想看的电影电视剧可以先打开影视APP找到相应链接后,复制该链接再返回到公众号通过相应操作后就可以点播观看。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传媒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亦未举证证明涉案作品的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某发行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以及涉案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时间、用户量、侵权行为性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提供作品的行为形式多样,并不以“存储”为必要要件,提供链接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亦是一种提供行为。有的微信公众号以此方式吸引粉丝、提高关注度、宣传推广产品或服务,此类“引流”行为不存在版权资源成本,如果提供者未经授权,提供链接不正规、不合法,则可能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作为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有序开展公众号经营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保持谨慎注意义务,对公众号所载的内容、跳转链接进行严格把关,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