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州法院依法保障承包人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近日,端州法院审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应支付所欠工程款及违约金,原告对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所欠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汉某公司与茂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汉某公司将位于肇庆市端州区某城都汇的工程发包给茂某公司建设施工,并约定了施工内容、合同价款、支付结算标准等。随后,双方先后又签订《补充协议》《工程结算书》等,确认工程造价、拖欠工程款数额、违约金、利息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后,汉某公司逾期未按约定向茂某公司支付工程款,茂某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到端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汉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并确认茂某公司对涉案某城都汇项目建筑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案合同的签订时间、案涉工程施工、完成、结算等民事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付款时间是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且是因茂某公司认为汉某公司逾期付款而引致纠纷,故该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茂某公司和汉某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案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汉某公司没有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向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茂某公司依法对其承建的某城都汇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端州法院依法判决汉某公司向茂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4588万余元、违约金600万余元;茂某公司对其承建的某城都汇项目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所欠工程款4588万余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建设工程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减少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对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产生的不利影响,《民法典》对“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赋予承包人对于其承建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是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拖欠工程款得到及时清理和兑现的重要保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折价或者拍卖受偿。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承包人在承揽建筑工程时,应履行好合同签订、规范施工、安全保障等义务,如遇到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要运用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