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基本情况:罪犯李钻敏,女,1998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811234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渡镇榄塘村委会榄塘村3队,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西江南路9号602房。
犯罪事实:2025年3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李钻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仍饮酒后驾驶粤H13A86号牌小型轿车并搭乘证人黄亚娣,行驶至肇庆市端州区北岭二路出学院路东100米处与被害人温某雄、熊某、欧某森、李某召分别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H67287号牌小型轿车、粤SP7H73号牌小型轿车、粤H5K168号牌小型轿车和粤E1XA56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五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钻敏以打电话为由离开事故现场,于当日6时许自行到华佗医院向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饮酒驾驶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行为。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李钻敏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钻敏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李钻敏赔偿欧某森人民币6000元,取得欧某森的谅解。
判决情况: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作出(2025)粤1202刑初402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李钻敏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现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情况:2025年11月24日,罪犯李钻敏以其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委托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医学诊断。经鉴定,罪犯李钻敏确诊怀孕,孕期约16+周,属中期妊娠,其怀孕情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建议我院对罪犯李钻敏暂予监外执行。
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
公告期间:2026年4月13日至2026年4月15日,如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请以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我院反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电话和信息应告知真实姓名。
来信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电话:0758-2721015。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