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852号
冯成波:
本院受理原告欧姆(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成波、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2025)粤1202民初852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第 13812958、14971097 号等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删除侵权标识和侵权商品链接,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等;2、判令被告冯成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等共计人民币三万元;3、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冯成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30日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