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02民初4499号
伍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端州区智德食品商行诉被告伍海波、朱伯雄、董貌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0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伍海波、朱伯雄、董貌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端州区智德食品商行支付货款25915.31元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货款25915.31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端州区智德食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0元,被告伍海波、朱伯雄、董貌非负担481.56 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原告预交的费用481.56本院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