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441号
姚志群、姚鑫、姚岸成: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志群、姚鑫、姚岸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追加被告申请书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26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