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8376号之一
肇庆市端州区小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武兴与被告莫娟华、梁洁荷、龙彩虹、第三人潘震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178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肇庆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拟)股东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322425.78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收入利润1327061元,包括签订合同时可预见的经营利润1283333元和实际经营收入利润43728元(计算方式附表一);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0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于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梁武兴于2024年3月21日增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娟华提供经营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期间的全部财务资料凭证并配合原告对合伙全体进行结算;2.判决确认被告莫娟华经营的肇庆市啫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合伙项目范围,权益归合伙合伙人共有。
本院受理原告梁武兴、潘震岳与被告莫娟华、梁洁荷、龙彩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2216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肇庆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拟)股东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222425.78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收入利润1327061元;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二和被告三对被告一于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重新受理原告潘震岳、梁武兴与被告龙彩虹、莫娟华、梁洁荷、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小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202民初8376号],原告梁武兴于2025年9月10日提交起诉状,原告潘震岳分别于2025年8月28日、2025年10月10日提交起诉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文书。原告梁武兴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肇庆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拟)股东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350000元,并参照同期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00000元,并参照同期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梁武兴于2025年9月18日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端州区啫六餐饮店和肇庆市啫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均属于被申请人(被告)莫娟华个人,与申请人(原告)梁武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潘震岳于2025年8月28日提交起诉状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6日签订的《肇庆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拟)股东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款5956.65元;3.被告二、三对被告一于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由全部被告承担。原告潘震岳于2025年10月10日提交起诉状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肇庆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拟)股东合作协议书》;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50000元,并参照同期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300000元,并参照同期LPR贷款利率支付利息;4.请求法院确认端州区啫六餐饮店和肇庆市啫六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均属于被告莫娟华,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5.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四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