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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书”有效解决“执行难”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27日  阅读:6070  来自:端州法院

“司法建议书”有效解决“执行难”

 

今年2月,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等人与被执行人端州区金龙某某酒家劳动争议纠纷六宗案件过程中,由于仲裁裁决书没有标明端州区金龙某某酒家业主陈某的自然情况,我院只能对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作处理,而无法对陈某的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我院执行局以该案为契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从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拟写了【2012】肇端法建第1号《司法建议书》,于2012316以法院名义向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如下司法建议:当仲裁裁决书涉及的当事人是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时,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另行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也可表述为“XXX字号(经营者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所地:XXXX”。肇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肇庆市端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此司法建议书后,赞同司法建议,表示今后办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将按此司法建议统一仲裁裁决书的表述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此次发出司法建议,加强了我院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着实解决了长期以来在处理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纠纷时,只能执行仲裁裁决书中所标明字号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而不能处理该字号业主名下的财产,无法对该业主的个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执行难”困境,取得了较明显的社会效果。

今后在执行工作中,我院将根据实际情况穷尽执行措施,创新执行方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决“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