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8376号之二
肇庆市端州区小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潘震岳、梁武兴与被告龙彩虹、莫娟华、梁洁荷、第三人肇庆市端州区小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1202民初83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2025)粤1202民初837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潘震岳、梁武兴与被告莫娟华签订的《肇庆端州区啫六餐饮店(拟)股东合作协议书》于2022年5月21日解除;二、被告莫娟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武兴赔偿违约金300000元;三、驳回原告潘震岳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梁武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