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 1202 民初1859号
陈勇谋:
原告李少颜与被告陈勇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勇谋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少颜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勇谋负担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少颜迳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