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6)粤1202民初21484号之一
蓝艳:
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蓝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2148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蓝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5534.84元、截止2024年2月5日的利息243.1元,自2024年2月6日起的利息以 5534.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二、被告蓝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1915.16元、截至2024年5月4日的利息22.34元,自2024年5月5日起的利息以1915.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代偿款之日止。三、被告蓝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69元,由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19元,由被告蓝艳负担56.5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杭州安获利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