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日恒: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哲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日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1202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日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常州哲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本息8283.15元违约金(违约金以8118.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6月16日起计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州哲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元(原告已缴纳114元),由原告负担29.5元,被告负担84.5元。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84.5元由被告于第5页共5页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原告多缴纳的费用84.5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