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21460号之一
李伟:![]()
原告梁杰容与被告朱东、李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02民初214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杰容保费损失27085.46元。二、驳回原告梁杰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7元,由原告梁杰容负担100元,被告李伟负担377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