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4678号之一
区浩坚、区浩勇:
本院受理原告何海勤诉被告区浩坚、区浩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202民初467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0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区浩坚、区浩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何海勤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7144.78元;二、驳回原告何海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6.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区浩坚、区浩勇负担。被告区浩坚、区浩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海勤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