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227号
梁超:
原告叶大明诉被告肇庆市公路事务中心、上海公路桥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梁亚寿、第三人梁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1202民初22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大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5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28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大明负担。原告叶大明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25)粤12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2.判令四被上诉人在应付第三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4361130.57元;3.本案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粤12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和原告叶大明提交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