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5)粤1202民初1786号
广宁县恒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梁飞:
本院受理原告端州区肇云五金批发商行诉被告广宁县恒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梁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粤1202民初1786号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宁县恒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端州区肇云五金批发商行支付货款31449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31449元为基数,从2024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二、被告广宁县恒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端州区肇云五金批发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梁飞对被告广宁县恒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0.61元(原告端州区肇云五金批发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宁县恒悦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梁飞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