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粤1202民初947号
梁绮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梁绮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粤1202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绮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19065.54元;二、被告梁绮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9065.54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8日起按照每日0.0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梁绮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600元;四、被告梁绮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231.91元;五、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就被告梁绮玲上述债务对被告梁绮玲名下的粤HBC732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85.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50元,被告梁绮玲负担1435.37元。被告梁绮玲负担的受理费由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