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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02执异15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9日  阅读:2868  来自:原创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2024)粤1202执异154

夏伟明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颜志华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被执行人夏伟明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查完毕。因无法与你(单位)正常联系,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及其他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粤1202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颜志华的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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