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7613号
萧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诉被告萧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761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7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萧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赔偿损失17020.08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损失17020.08元为基数,参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萧金生负担。被告萧金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