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1202民初4299号
泰禾华南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信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区泰禾嘉鑫置业有限公司、泰禾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1202民初429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0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肇庆信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49057.76元及逾期利息【以14905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的标准,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增城区泰禾嘉鑫置业有限公司、泰禾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信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14.64元、财产保全费3427.32元,合共1304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824.27元,由被告肇庆信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区泰禾嘉鑫置业有限公司、泰禾华南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17.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