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1202民初6394号
赵崇智:
本院受理原原告郑贵强诉被告赵崇智、姚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02民初6394号民事判决。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崇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贵强退还货款150000元。二、被告赵崇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贵强支付逾期退款损失(该损失以15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退清货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郑贵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7.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崇智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被告逾期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进行追收。原告预交的费用本院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三日